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(电子产品)、第38类(电信/通讯)、第42类(互联网科技)商标给注册下来”(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,都尽量注下来)
然后,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,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“IPHONE牌皮质手机套”。
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,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、因为销量足够好,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。
驰名之后,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。他们以“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“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、电子产品、互联网科技产品”,而且“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”,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。
但是,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。
案由就是“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,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,所以07年合法注册、卖套的公司构成了‘在先善意使用’,不属于‘碰瓷蹭热度’。”
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,也不过是一个“可以责令被告方,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、增加品类、扩大市场”的权利。
换句话说,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,那家抢注的皮具厂,只是不能“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,现在增产到20万个”。
或者不能“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,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”。
也不能“对方驰名之前,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,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”。
更不能“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,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,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”。
一言以蔽之,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,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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