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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2.第452章 军功体系(3 / 5)

的得失,从全局来筹划他的战略方针。

如此一来,既增强了骁武军的凝聚力和执行力,也会使得各个将领安心于本身的职责。

对于基层军官和士兵的军功,李云天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点,一点是作战是否勇武;一点是战绩的大小;一点是是否完成战略目标。

值得一提的是,无论是中高级军官还是基层军官,李云天都实行各级主官负责制,即战斗的成败皆由各级主官负责,既立功受奖也承担罪责。

与骁武军的军功体系相对应的自然就是大明实行的“赏功体系”,永乐十二年,永乐帝参酌洪武、建文两朝的升赏旧例,确定了将士的两种赏功方式,自此以后明朝基本沿用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制订将士赏功的细则。

一种标准是从战争胜败的整体出发,以士兵在战争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勇武来确定功绩,简称“战功制”。

另外一种标准是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,简称“首功制”,这里的“首”指的是被杀敌军的头颅。

通常来说,大明以首功四等、战功二等来确定参与作战将士的战功。

所谓“首功四等”应指明廷按立功地区、擒斩对象不同划分为“北边”、“东北边”、“西番苗蛮”、“内地反贼”四个档次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。

“战功二等”指明朝以士兵在战斗的表现分“奇功”、“头功”两个名号来论功次。

另外,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,大明中后期还出现了“倭贼”功次、“流贼”功次等,战功制下除奇功和头功外还有“次功”之名等

有明一朝,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,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,不过战功制和首功制作为两大基础标准贯穿始终,此消彼长。

洪武、建文和永乐年间以战功制为主,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:“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、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,敢勇入阵、斩将搴旗者,本队已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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